我们大家都知道工伤认定申请有时限限制,但是,具体的规定时限及需提交的文件材料,大家可能不是清楚知晓,另外,因申请主体不同,所允许的时限也不尽相同。下面由小编来为大家详细说明:
一、单位申请时限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因此,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为30日,如遇有特殊情形,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关于何为“特殊情况”及何为“适当延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酌情认定、决断。
二、个人申请时限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工伤认定。
三、申请时提交的资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综上,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为30日,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家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为1年。之所以对用人单位的申报时限规定短,主要是为了加强对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便于有关证据的搜集与分析,尽快查明事情的真相,及时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而对个人的申请期限作较长的规定,主要是为了充分保证职工的申请权利。
另外,为了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向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第4款规定,对用人单位逾期未提出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